【用戶】Stelle Li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目前已無二年的規定,答案是否應更改為D?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11 月 18 日§12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成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 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 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 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