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以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之多少為限?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2),B(4),C(18),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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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6 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