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各機關報廢的財產,經評估後已經失去使用效能,但還有殘餘價值者,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廢棄
(B)再利用
(C)交換
(D)變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Li Si】評論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Yinghui Lin】評論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