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學理上稱其為:
(A)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B)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原則
(C)公訴不可分原則
(D)審判不可分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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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告訴不可分」又可分為「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及「客觀之告訴不可分」:(一)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法二三九條參照)。例如一群人為偷窺行為,則被偷窺人雖僅對其中一人提出告訴,但此告訴之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在撤回告訴之情形亦同。須注意者,刑訴法二三九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刑法二三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原本,依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之撤回,其效力應及於其他共犯,但因前開但書的規定,在通姦罪的情形,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目前實務上告通姦,均是須將通姦雙方一起告,然後再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此先告再撤的情形頗受批評,不過,仍為實務現況。(二) 「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所謂主觀與客觀之分乃是因對人與對案件之分而來,所以「主觀之告訴不可分」乃指對人之不可分原則,「客觀之告訴不可分」則是對案件不可分之原則。簡言之,「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不過,所謂單一案件,又分為單純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於單純一罪之情形,對一部犯罪提出告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固無問題,但在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不然。所謂裁判上一罪,乃因刑事政策考量,將原應為數罪之罪,只定以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的情形。此時,基於罪之本質為數罪,而告訴之提出乃訴訟之條件,故若只對數罪中之一部提出告訴,其效力應不及於他部,例如連續偷窺之行為,被偷窺人只對其中一次偷窺行為提出告訴,應遵重被偷窺人的意思,無庸擴及所有偷窺行為。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8053&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7833(C)公訴不可分原則第267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D)審判不可分原則第319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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