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my Chen】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戴丞鈞】評論
現已改成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http://www.tpk.moj.gov.tw/ct.asp?xItem=254482&CtNode=6099&mp=030
【Ya Ya Chou】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Gin Chu】評論
102年 - 102年 - 102年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行政法#9750 #9750 --11題多了一些不該出現的字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3 義務人對於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時,應如何處理?(A)移送行政執行處 (B)移送民事執行處 (C)管束義務人 (D)處以怠金修改成為13 義務人對於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時,應如何處理?(A)移送行政執行處 (B)移送民事執行處 (C)管束義務人 (D)處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