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9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3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用戶】賴為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社會救助法 第19條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9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3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用戶】Wel Zhi Lai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社會救助法 第19條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9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3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用戶】Wel Zhi Lai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社會救助法 第19條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