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gWei 上岸繼續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的記法 強制辯護 == 重罪 跟 保護弱勢 1.重罪 == 三年以上 ( 強制辯護 的 強 ==取 弓 == 3 年 (由關鍵字找答案) ) 及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重罪 )2.弱勢 == 智能障礙 ( 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 (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6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B)強制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不適用之(C)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場,亦得宣示判決(D)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應行強制辯護修改成為26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被告辯護(B)強制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不適用之(C)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場,亦得宣示判決(D)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應行強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