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lis Isai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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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佳解應該有誤,因為條號不符,我是直接看法條..第5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相關罰則】§22-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解釋.判例】釋字第637號
【用戶】Walis Isai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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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佳解應該有誤,因為條號不符,我是直接看法條..第5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14條之1(.....
【用戶】Walis Isai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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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佳解應該有誤,因為條號不符,我是直接看法條..第5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14條之1(.....看完整詳解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保持品位義務46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此規定是要求公務員要有何種倫理?法官法實施後,職務法庭至今已剝奪6位司法官身分,檢察官與法官各3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綜觀這些案由,認為涉刑事犯罪判刑確定者均被免職並不得再任公職,情節嚴重但未達犯罪行為者判免職但可轉任公職,判決立場前後一致,檢察官或法官無差別對待,結果算是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