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下同)90 年 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 A 地設定存續期間自 90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1 日止、最高限額 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 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 98 年 3 月 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乙借款 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 800 萬元之債務,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 100 年 7 月 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 A 地所有權。乙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丙主張其就 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837
統計:A(139),B(174),C(956),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定期船VS定期船 營運比較、定期船、不定期船、不定期船與定期船營運比較

用户評論

【用戶】Sio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定期船因航線固定、靠港固定,無論裝載貨物多少均須準時開航,因此定期船單位成本一般多以百分之八十載量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