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1項第1款規定,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又警察風紀區分為工作風紀及品操風紀,依警政署訂頒之「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第3點規定「不匿控、不誣告」為警察品操風紀的基本要求之一。該要點第63點明定警察機關接獲匿名檢舉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研判案情,確有查證必要者,再進行調查。(C)二、採取保密措施,避免影響士氣,破壞團結,損害主官(管)威信。三、查明檢舉人真實身分及其動機。(C)(D)四、側面訪問與案件有關人員,瞭解當事人被檢舉原因;必要時得與被檢舉人之直屬主官共同討論。五、經查無具體事實或資料,除上級機關交查者外,得逕為簽結或交被檢舉人之主官參考。(A)(B)六、經查屬挾嫌或虛構,應予簽結;並俟查明檢舉人真實身分及其動機後,依法嚴懲。」,足見警政署為遏止機關內部不實檢控歪風,對匿名檢舉案訂有明確的查處原則。
【cherry】評論
3 內政部警政署為遏止機關內部不實檢控之風氣,訂有警察機關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查處原則;若 甲是某警察局督察室之督察員,於接獲此類匿名檢舉黑函時,有關甲處置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