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瑄】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第 112 條
【susan】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
【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