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42.(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6318
統計:A(91),B(192),C(1027),D(10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273、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式之定期補正、第31

用户評論

Rick Lai】評論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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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72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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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61條 (裁判免除)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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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1條所列之罪的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幾日前送達? (A)3日(B)5日(C)7日(D)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