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 司法人員、...
【110_make】評論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阿布】評論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選項A)、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條規定:教育人員(選項B)、醫事人員(選項D)、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選項C)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本題選項,僅關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爰以A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