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維】評論
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樓上,這考題不是因為「回答沒寫完整」而算他錯,而是這法規在當年99年時法規還是限定十六歲以上,到民國101年時才修法成十八歲以上,故此題其實本意僅只是想考「法條規定的年齡問題」,而非「法條敘述完整性之問題」,這在當年根本算是簡單送分題不要想得太複雜,這只是已經過時的題目而已。
【肉包】評論
原來如此!謝謝4F大大
【松岡洋子】評論
唔~但偏偏這種選項,敝人就是會想得很複雜而一直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