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第 61 條有關聲明異議與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明異議權得捨棄
(B)聲明異議得撤回
(C)抗告權得捨棄
(D)抗告得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5809
統計:A(280),B(108),C(73),D(52),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Le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聲明異議: 捨棄(X) 口訣 不可以"聲棄"                    撤回(O)2.抗告 :  捨棄(O)               撤回(O)

【用戶】777777777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萬一被騙捨棄了聲明異議 之後就不能抗告了

【用戶】羽月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要先聲明異議才能抗告,你連聲明異議都捨棄了,就沒救濟機會了

【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社維法自有一套救濟程序,其中聲明異議是行政救濟,而抗告是司法救濟。行政調查後的行政裁罰,裁罰的事實基礎並未經過法院證據調查,所以都還是可以爭執(包括人民不服、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而新發現其他事實或推翻原認事實等),這時候便需要時間幫行政機關背書,所以不允許人民捨棄聲明異議權。若是經過法院證據調查後,則屬於法院認定(證)之事實,意即該事實至少已經通過一道把關,便可直接勘認為事實;而裁定於救濟期間期滿(社維法為5日)始為確定,確定後方能執行,為免人民長期(其實也才縮短5日)困於訴訟關係,所以抗告權可以捨棄(有些人甚至是當庭捨棄),導致案件提早確定而進入執行,以利案件加速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