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行政長官~~~所為的懲戒~~~(C)行政懲戒
【蔡明楨】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第3項: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行政懲戒
【陳俊淇】評論
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第九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並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