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40 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 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 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之。B--( 警察 ) 第 42 條 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C--( 醫院、診所 ) 被害人...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參上面各大大的法條整理,以便快速閱讀疑似家暴 24hr 通報主管機關確定家暴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法代/三血姻 申請保護令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不能擔任申請人(可能當時正被家暴中無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