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自來水法》第 1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_______未執行之餘額,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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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 12-4 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 12-4 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