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a Cai】評論
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jucky.2】評論
還是不懂是刑事訴訟法
【喵喵】評論
1爛題目。2記法:判例是[法院]做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