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A) 6 個月
(B) 9 個月
(C) 10 個月
(D)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恩恩❤️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82條規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