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裡暗殺等一年】評論
(A)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藥事法 第49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B)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5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 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藥事法 第31條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C)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藥事法 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
【林逸儒】評論
以下是小弟的解讀(可能不對 歡迎討論)一般都罰負責人(藥商負責人 頭頭)但是扯到管制藥品 就都罰管理人應該是管制藥品登記証的管理人監製人是藥廠監製藥品的所以一錯三個都罰(三個人應該都是不同人!)
【加油】評論
49 下列有關藥事法行政罰鍰的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B)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 5 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 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 (C)西藥製造業者未將管制藥品之標籤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藥品 管理人、監製人 (D)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