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 1 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芷瑄許】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 3 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 4 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