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靜怡】評論
題目是問,關於確認訴訟的敘述(B)選項的敘述內容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4條 (撤銷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D
【國考安陵容】評論
正如最佳解答者楊靜怡所言;若一個人提訴願後,如不服訴願決定,可提撤銷訴訟。至於題目字眼「確認訴訟」的救濟流程根本不會涉及訴願法!!
【Peter】評論
誤入陷阱, 痛哭流涕.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