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關於公務員懲戒提起再審之訴期間敘述,何者有誤?
(A)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B)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訴訟違背職務足以影響原判決者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D)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者,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8185
統計:A(47),B(127),C(62),D(280),E(0)

用户評論

Peng Po-chian】評論

D 自解釋公佈之翌日起30日

ryanxie42】評論

第 64 條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    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