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英美法(不成文法)系國家,法官審理案件應受判例之拘束,但對於不合時宜之判例,原則上是:由法院以新判例取代之。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變更(遷) = 判例不合時宜】★A. 〔英美法系〕 法院以『新判例』取代之。(因為: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B. 〔我國(中華民國)〕 判例有三種不再使用的方式 : 1. 不再援用 2. 廢止 3.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