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甲駕車撞傷路人 A,為免受罰,乃情商乙頂替。試問:甲之情商行為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教唆「藏匿人犯罪」
(B)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教唆「頂替罪」
(C)刑法第 165 條教唆「湮滅刑事證據罪」
(D)因無期待可能性,故甲不成立教唆頂替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6039
統計:A(64),B(1788),C(172),D(31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總則

用户評論

田淳】評論

正常犯罪人犯罪後,為脫罪都會想湮滅證據,根本無法預防說他"絕對"不會去毀滅證據和保留現場,這包括教唆別人幫自己滅證,所以並無期待可能性。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教唆的要件雙重故意

evaeva0712】評論

請問如果乙答應替甲頂替,這樣乙算成立頂替罪嗎

derek801204】評論

甲駕車撞傷路人 A,為免受罰,乃情商乙頂替。甲之情商行為因無期待可能性,故甲不成立教唆頂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