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Wu】評論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方式。二、經營項目。三、經營期間。四、區域配置。五、預期財務效益。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f0623230】評論
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 求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主管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