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機關所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一定要記載下列哪種事項?
(A)處分相對人基本資料
(B)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D)聽證之方法、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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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艾雅亞】評論

行程法96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A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B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C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未必會舉行聽證,所以D不一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