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B)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C)缺乏事務管轄機關作成決定後,始取得權限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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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星彥宇】評論

補正詳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B)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D)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A)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