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品名
(B)內容物名稱
(C)有效日期
(D)健康風險程度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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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2 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58.58.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品名(B)內容物名稱(C)有效日期(D)健康風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