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麒元】評論
非比例再保險以損失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即以賠款為基礎規定一個分出公司自己負擔的賠款額度,對超過這一額度的賠款由分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又稱損失再保險,一般稱之為“超過損失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由於超過損失再保險是對原保險人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再保險人對超過部分責任負責,故又稱第二危險再保險,以表示責任的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