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租賃契約,若因權利變換不能達成原租賃之目的而終止租約,在租賃契約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B)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C)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D)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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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ays Ye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用戶】Ways Ye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用戶】Oce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

【用戶】Oce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

【用戶】黃珞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B)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C)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D)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第 58 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