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A)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行為不減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75
統計:A(28),B(3),C(7),D(30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家庭的補充性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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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8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罹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