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那兩項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小學每周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之課程綱要規定上課.
(A)生存權及遊戲權利
(B)受教權及生存權利
(C)遊戲權及休閒權利
(D)生命權及睡覺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007
統計:A(270),B(376),C(988),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Vygotsky遊戲的價值、兒童特殊人權、幼兒人格

用户評論

陳奕瑄】評論

第 41 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41 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