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101條: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不適當養育)第一項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幾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A)六小時以上至十二小時以下
(B)七小以上至二十四小時以下
(C)八小時以上至五十小時以下
(D) 九小時以上至六十小時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2145
統計:A(238),B(152),C(1735),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情意目標、兒童獨處時違反~、環境向度

用户評論

陳奕瑄】評論

第 10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 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Sammy】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56 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