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一百條:違反第五十一條(責任通報制)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多少罰緩?
(A)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D)四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7662
統計:A(172),B(362),C(15),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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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