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37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高等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時,應:
(A)先科處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
(B)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C)通知其民意機關監督其如期履行
(D)陳報最高行政法院核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2699
統計:A(45),B(203),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檢視現行法條§305n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n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n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n。n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n期履行。n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n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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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檢視現行法條§305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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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檢視現行法條§305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