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教育部(2012)修正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需擬定下列何種服務內容?
(A)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B)行為介入方案
(C)功能介入方案
(D)功能介入計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1213
統計:A(520),B(43),C(1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Arizach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出處: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戶】Arizach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出處: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