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圖解歷史(每圖題 2 分,共 14 分) 請為下面圖片加上歷史說明(100 字以內):
【題組】

1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3871
統計:A(1988),B(29),C(103),D(293),E(0)

用户評論

【用戶】Catherine C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原依憲法本文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決議,頗有西方彈劾制度下、上兩院之意,然而民選而草根性重的國民大會,卻與菁英色彩的上議院南轅北轍,頗受批評;後來歷次的修憲中,先改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最近一次修憲,改由立法院1/2以上立委提案且須2/3以上立委同意通過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雖然有謂經過戰後50年的實踐,此制度其實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蓋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門檻過高。然而,此種高門檻是因憲法為維護行政權穩定性的本質上目的而設計的,故實難僅依1/2多數決提出,否則每屆立法院多數動輒對少數政府提出彈劾案,將致行政權不安,此點放諸各立憲例幾乎皆如此,故世界各國均偶一為之;更有甚者,中華民國的彈劾權由於疏未規定發動事由,使得原本為追究法律責任的彈劾權,很容易變相成為政治鬥爭工具,立法院在提出後,即將此一燙手山芋丟予司法院大法官,迫使大法官無法就法論法而捲入政治漩渦,故不少學者認為此部分立法欠缺之後果甚為嚴重。

【用戶】TS-孜劭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