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ee Wen K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八人以下者,置教保員一人; 九人以上者,置教保員二人。二、招生三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拾五人以下,置教保員一人; 十六人以上者,置教保員二人。三、幼兒園五歲至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教保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用戶】達陣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台內童字第101084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第六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四、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第十一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