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峻瑋】評論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因情勢變更,法規規定之事項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時,應採取廢止法規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廢止: 無續新保單之必要
【liontoheart】評論
廢止:無繼續、無單獨、無保留、新法規。無分別是修正,不要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