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A)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C)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D)無正當理由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1),D(0),E(0)
用户評論
【ohyaxdcrazy】評論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所列舉,需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