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1 號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解 釋 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
【oceanovida】評論
我記得有些題目是違憲 因為違反比例原則有些人賣得很貴 有些人賣得很便宜
【南霸天】評論
尚有未符,翻成白話文就是違反,不符合.
【一路響叮噹】評論
再複習一次,行政法之帝王條款,須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