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已執行完畢之VA所以要用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果是未執行VA不服要用撤銷訴訟把VA打掉
【johusonken】評論
這題應改為複選或是把題目修正一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046判決按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是n以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如果存在,原則上即有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又行n政處分之執行與其規制效力之存續係屬兩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n其規範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行政法院仍應准原告提起n撤銷訴訟以為救濟,除非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n處分規制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始認其欠缺提起撤銷訴n訟之實益,而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許其依法提起確認n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此綜觀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196n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1 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提起何種訴訟?(A)撤銷訴訟(B)確認訴訟(C)課予義務訴訟(D)給付訴訟修改成為71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決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提起何種訴訟?(A)撤銷訴訟(B)確認訴訟(C)課予義務訴訟(D)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