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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計程車司機甲因過失撞傷乙,經告訴提起公訴,判處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該傷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聲請再審。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實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罪處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 (參照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號判例) 。本題甲以傷害判處罪刑確定前,既無乙死亡之事實,其證據當不存在,即非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質言之,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錯誤,自不得因事後發生之事實,聲請再審。(同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