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馨儀】評論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 (一)禁止歧視原則(二)兒童最佳利益唯一優先考量(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括:(一)生存權: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第6條)。(二)受保護權:兒童有權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第32條及第35條)。(三)發展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 責任感(第28條及第29條)。(四)參與權: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包括取得和分享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