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92142】評論
A犯罪偵查手冊106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證人保護法第 4 條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B犯罪偵查手冊106證人保護法-3司法警察機關於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如認證人有前項受保護必要之情形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七日內將所採保護措施陳報檢察官或法院C證人保護法第 4 條D犯罪偵查手冊106證人之簽名亦以按指印代之
【Hunghunghung】評論
(A)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沒有名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手冊106)(B)但時間急迫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七日內將所採保護措施陳報檢察官。(手冊106,注意手冊只有陳報檢察官,沒有法院!!!!);司法警察機關於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如認證人有前項受保護必要之情形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七日內將所採保護措施陳報檢察官或法院(證人保護法第3條有"法院")(C)證人保護法第 4 條第1項: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D)證人之簽名亦以按指印代之(手冊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