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92142】評論
①犯罪偵查手冊99-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②犯罪偵查手冊99-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③犯罪偵查手冊99-前項送達,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以郵務送達方式為原則④犯罪偵查手冊99-通知書送達對象為公司負責人、法人代表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者,以送達該機關團體通訊地址為原則,並得於通知書加註「或指定實際辦理/執行○○項業務之負責人說明」⑤少年事件處理法-49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99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以郵務送達方式為原則。 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通知書送達對象為公司負責人、法人代表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者,以送達該機關團體通訊地址為原則,並得於通知書加註「或指定實際辦理/執行○○項業務之負責人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9 條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寧靜致遠】評論
②「通知書」應改為「調查筆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