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9214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B- 犯罪偵查手冊47-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8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6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用戶】小煤炭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B)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47點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及其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其保存、使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8 條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11條規定管理。(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6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