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有關刑事案件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期間係以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起算 6 個月,所謂知悉只須達到懷疑,無須達到實證或確 信之程度
(B)為減輕人民訟累,警方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應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
(C)告訴人對鬥毆共犯一人撤回傷害罪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D)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若為無得為告訴權人之情形,應送檢察官核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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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9214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B犯罪偵查手冊13-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減輕人民訟累,得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C犯罪偵查手冊12-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D犯罪偵查手冊14-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遇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