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9214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B犯罪偵查手冊13-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減輕人民訟累,得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C犯罪偵查手冊12-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D犯罪偵查手冊14-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遇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